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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柯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白云山路。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运南,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亭川北区11幢1单元202室。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宁波市鄞州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王家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叶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