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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顺英与沈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英,沈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朱顺英。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宿渎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803152221委托代理人:徐伯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加林。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宿渎港51号。公民身份号码:××195906302216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英与被告沈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顺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5元,由原告朱顺英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