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顺英与沈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英,沈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朱顺英。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宿渎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803152221委托代理人:徐伯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加林。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宿渎港51号。公民身份号码:××195906302216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英与被告沈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顺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5元,由原告朱顺英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