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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恒鑫泰针织有限公司、金华市六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鑫泰针织有限公司,金华市六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通和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喜得莱有限公司,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义乌精工安厦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恒鑫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锦吐。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六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忠诚。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通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尚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喜得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原审第三人义乌精工安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刚华。上诉人金华市恒鑫泰针织有限公司、上诉人金华市六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诉人金华市通和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喜得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义乌精工安厦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恒鑫泰针织有限公司、金华市六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通和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喜得莱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8)金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金华市恒鑫泰针织有限公司、上诉人金华市六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诉人金华市通和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喜得莱有限公司在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该院通知的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市恒鑫泰针织有限公司、上诉人金华市六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诉人金华市通和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喜得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松杰代理审判员  周红敏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