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9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住所地嵊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马×。被告: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被告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