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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9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住所地嵊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马×。被告: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被告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