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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62号原告: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法定代表人:吴浩,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玲,系江苏无锡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中国轻纺城北市场4区1楼926号。法定代表人:周虹,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海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收取4,1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1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