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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汪垒与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垒,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汪垒。委托代理人赵秋良,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17楼A座8-10号。法定代表人周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杰。委托代理人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垒与被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垒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垒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垒撤回对被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汪垒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