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娄××与陈××、尤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陈××,尤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乙。被告:陈××。被告:尤甲。原告娄××为与被告陈××、尤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双桂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的委托代理人尤乙,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诉称:2007年9月19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暂调人民币55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定于2007年10月9日归还。但此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因被告尤甲系被告陈××之妻子,故列为共同被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从2007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1、借款条一份,证明被告陈××于2007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2007年10月9日归还的事实。2、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辩称,1、我不认识原告的,我和这个事情没有关系的。2、我朋友尤丙向俞某某借钱15万元,我是担保人。尤丙的爸爸尤丁还给俞某某11万元,尤丁说我是担保人,有责任,要我承担一半。尤丙电话打给我,说他人在缅甸,要我出借条,让我承担一下,让他在家里可以交帐,所以我出了借条。根据上述情况我不应该承担的。被告陈××未举证。被告尤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娄××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尤甲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陈××质证意见,对借款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关联性有异议,借条完全是欺骗。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关联性,被告陈××承认该借条系其父亲书写,本人签名的,应认为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陈××未能提供欺骗等相关证据,本院难以采信,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陈××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2007年9月19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条一份,约定于2007年10月9日归还。此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娄××与被告陈××之间的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借条是尤丙叫我出,是欺骗的。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借条签名是其本人签的,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提出抗辩理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尤甲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尤甲应归还原告娄××借款5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07年10月10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尤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  双  桂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