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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与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倪×。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青春村。法定代表人来×。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张×。被告邹×。原告倪×诉被告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倪×诉称:2007年6月25日,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书面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及张×均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另,因张×与邹×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邹×归还借款25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邹×的主张,要求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被告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张×原系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并管理公司公章。2007年2月5日,张×将其股份转让。之后,张×虽已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其还保留已盖了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也就是说,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据是在加盖了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上形成的。因此,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对此,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被受理。综上,原告要求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50000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要求驳回原告对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邹×未作答辩。原告倪×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1份,欲证明原告与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之间的借贷关系;2、由杭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某分局出具的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2份和该公司股东会决议1份,欲证明上述借款不属于张×代表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上述证据,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中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形成过程有异议,系在空白纸上先盖好章,再由张×签名形成的;对证据2无异议。上述2组证据,虽未经张×、邹×当庭质证,但本院结合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并经审查后认为:1.对证据1,从其形式和内容分析,应属借款借据,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纳。对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异议,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支持,故不予采信。2.证据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对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被告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邹×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6月25日,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书面约定于2007年8月9日归还。由于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至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张×原系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任公司监事一职。2007年2月5日,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张×将其在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份以17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某,并免去张×的公司监事职务。由此,张×离开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借款系张×个人行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要求邹×承担民事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倪×借款250000元。如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杭州××花边服饰有限公司、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陆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