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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麟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满仓与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民小组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栗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30-3号申请人闫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栗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组长。于某某(已故)与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民小组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2)麟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某某于2003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栗川村民小组在2003年11月履行债务4100元,诉讼费4400元,实际支出费2000元。2004年7月12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栗川村民小组存款本息29104.01元(含100元申请费),2004年11月23日履行债务2000元。2004年8月11日,本案中止执行,至今尚有16901.67元债务及利息未能履行。2009年3月,本院依职权恢复此案执行,经查因城镇扩建,被执行人栗川村民小组有土地补偿收入,存入九成宫镇栗川村委会在九成宫信用社设立的帐户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栗川村民小组存在栗川村委会的2703100801201000000738帐户内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