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浦江县荣泰彩印包装厂与潘时荣、永康市擎天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荣泰彩印包装厂,潘时荣,永康市擎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502号原告:浦江县荣泰彩印包装厂。宅镇永锋村黄岩路。负责人:钟青江。委托代理人:颜晓颖。被告:潘时荣,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戴村217号。被告:永康市擎天包装有限公司。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五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五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荣泰彩印包装厂与被告潘时荣、永康市擎天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3月5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县荣泰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浦江县荣泰彩印包装厂负担。审 判 员 施美形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  飞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