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与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顾××。被告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