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长安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与郭红博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长安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郭红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西安长安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校校长。被告郭红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安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郭红博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长安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