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华与林美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林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林美武,经商。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林美武民间借贷一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滨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林美武支付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1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受理后于200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美武外出下落不明,林美武所有的座落在泰顺县泗溪镇永安东路34号房屋一间共五层(土地证号为泰政集建91字第××号)已被本院另案于2009年2月23日予以查封,目前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XX华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截止2009年3月5日被执行人林美武尚欠XX华借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658元。以上事实有查询中国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无开户或无存款的查询函回执、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房用地证明、泰顺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无房产登记记录、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滨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XX华申请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XX华发现被执行人林美武有可供其他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继续请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2009)温泰执字第4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清秀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陶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