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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富阳市××龙彩印包装厂与建德市××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龙彩印包装厂,建德市××工××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富阳市××龙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富阳市××桥××号。代表人:李×。被告:建德市××工××厂,住所地建德市××潭镇牌楼村。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翁××、吴××。原告富阳市××龙彩印包装厂诉被告建德市××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09年3月5日庭审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龙彩印包装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工××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富阳市××龙彩印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