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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冯××。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