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冯××。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