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柳余崇、张爱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柳余崇,张爱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被执行人柳余崇,农民。被执行人张爱银,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柳余崇、张爱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2009年1月7日作出(2009)温泰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09年2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余崇、张爱银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9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余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爱银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定,已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目前尚未查明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09年3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696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2009)温泰行审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14号拘留决定书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柳余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爱银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定,已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确实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翁清秀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陶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