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甲、蔡××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蔡××,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3号原告:陈甲。原告:蔡××。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蔡××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蔡××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陈甲、蔡××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蔡寿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