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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甲、蔡××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蔡××,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3号原告:陈甲。原告:蔡××。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蔡××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蔡××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陈甲、蔡××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蔡寿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