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与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元。委托代理人:朱谨。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彩婵。委托代理人:董双全。委托代理人:闪涛。原告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了冻结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决定对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