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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与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元。委托代理人:朱谨。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彩婵。委托代理人:董双全。委托代理人:闪涛。原告嘉兴新天姻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了冻结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决定对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智威服饰(罗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