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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乙。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韩     家     娓审 判 员 高     立     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o0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