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乙。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韩 家 娓审 判 员 高 立 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o0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