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德超与吝晓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赵德超与被执行人吝晓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吝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吝晓辉在陕西华县莲花寺冶炼厂有经济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吝晓辉在陕西华县莲花寺冶炼厂的经济收入伍万零叁拾伍元予以扣留,交付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