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日报社与天台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日报社,天台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台州日报社,住所地:台州市府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潘通天,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月华,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汇泉西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志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日报社与被告天台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日报社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日报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云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