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闻人××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人××,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13号原告:闻人××。委托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人××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闻人××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俞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