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楼晶与郭强、胡海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强,楼晶,胡海啸,卢君强,东阳市正邦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晶。原审被告:胡海啸。原审被告:卢君强。原审被告:东阳市正邦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上诉人郭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义务,上诉人郭强未在原审法院依法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