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甲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乙。被告: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财产保全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