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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甲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乙。被告: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财产保全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