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有明与朱中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有明,朱中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0号原告:骆有明,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村4组。被告:朱中清,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公园村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有明诉被告朱中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有明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有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骆有明负担。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