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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南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南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杭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被告义乌市××南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南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杜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