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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宗钊诉王满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钊,王满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李宗钊。被告王满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钊诉被告王满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宗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5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