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与嘉兴市××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周××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嘉兴市××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周××,张××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住桐乡××××羔羊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钟××。委托代理人: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嘉兴市××东路创业路口(南湖创业园*号楼)。法定代表人: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朱×。上诉人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周××及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盐民二初字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以债权已实现再无诉讼必要为由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桐乡市××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