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