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施伟期与义乌市向阳制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施伟期,农民,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大岭下村。委托代理人钱宗堂,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向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楂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顺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伟期与被告义乌市向阳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伟期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伟期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伟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施伟期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