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李博与张忠超、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博;张忠超;秦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李博,男,1963年4月20日生,回族,市民,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光,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被告张忠超,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秦海平,女,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与被告张忠超、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李博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