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司与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司,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40号原告:四川××司(组织机构代码:××0)。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望村。负责人:张××。被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84817)。住所地:绍兴县××凤仪村。法定代表人:於××。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司诉被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