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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07号原告:陈×。被告:叶××。本院��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