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袁国庆与绍兴县金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庆,绍兴县金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袁国庆。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金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园区华墟,组织机构代码786445027。法定代表人顾洁萍,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柳裕,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越,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庆诉被告绍兴县金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袁国庆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袁国庆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