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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段团铎与陕西深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团铎,陕西深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610号原告段团铎,西安同鑫五金水暖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深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128号4层。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婕,女,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团铎与被告陕西深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团铎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团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由于被告申请鉴定,结果对原告不利,鉴定费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团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5元(其中原告预交诉讼费173.5元,被告预交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于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将鉴定费直付被告。审 判 长  李 杜审 判 员  门智民代理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