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裘××与励××、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励××,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09号原告:裘××。被告:励××。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诉被告励××、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励××、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7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国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郑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