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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1号原告: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商游区(新天地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肖××。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原告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芬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05年期间,被告在承建海盐县核应急办、海盐县人防办工程时,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部于2005年4月11日签订了一份《铝合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了铝合金窗的定作事实。2006年8月29日,原告又与被告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一份《海盐县人防办地下车某某蓬某包某某》,确定了雨蓬的定作事实。原告按上述两份合同履行,2007年2月工程审计完毕,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帐,确认被告还余欠原告工程款43641.5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08年1月17日,被告项目部项目经理丁某某写下欠条一份,明确了被告的欠款事实,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364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2005年4月11日的《铝合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8月29日的《海盐县人防办地下车某某蓬某包某某》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定作铝合金门窗、雨蓬等的事实,双方对有关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工程某某保修书等六页,证明被告在承建海盐县核应急办、人防办工程时,丁某某系被告方的人员;3、2007年11月2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委托海盐县应急指挥中心项目部经理丁某某处理被告在承建核应急办、人防办工程时拖欠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借款等费用;4、2008年1月17日被告方的丁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43641.5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对证据进行认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在承建海盐县核应急办、人防办工程期间,分别于2005年4月和2006年8月与原告签订了铝合金和雨蓬等的定作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铝合金窗、雨蓬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承建的工程也已于2007年2月完成。2008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43641.5元,至今未付。另查明,丁某某系被告海盐县应急指挥中心项目部经理,受被告委托处理该工程的欠款事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制作安装义务后,被告应及时结清价款,但被告对尚欠的价款拖欠不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应承担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价款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4364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元,由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