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安良与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良,姚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李安良,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苏家乡诸古寺村6组81号,现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双龙村150号。(身份证:511021197001187810)被告姚建平,农民,环县珠港镇坎门广场路114号。(身份证:××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良与被告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良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李安良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