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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过××与鲁××、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鲁××,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88号原告:过××。被告:鲁××。被告:喻××。原告过××与被告鲁××、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祥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过××诉称,2008年9月25日,被告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约定自2008年10月25日始在每月的25日前归还1万元,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则按月息30‰计算利息。但被告鲁××借款后,仅归还借款1万元,至今尚欠10万元。被告鲁××与被告喻××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鲁××、喻××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证据。原告过××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08年9月25日,被告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由被告鲁××出具借条一份的事实。2.还款计划一份,证明2008年9月25日,被告鲁××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尚欠原告的借款11万元在2008年10月25日起的每月25日前归还1万元,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应按月息30‰计付利息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3年2月9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本院受理本案后,已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某某、举证通某某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通某某。两被告在答辩期内既不提出口头异议或者书面的答辩意见,同时也未到庭应诉,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交任何与本案相关之证据。故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其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明内容又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5日,被告鲁××向原告借款11万元,由被告鲁××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被告鲁××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尚欠原告的借款11万元自2008年10月25日起每月的25日前归还1万元,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应按月息30‰支付利息。后两被告仅归还借款1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鲁××之间的借贷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鲁××借款后,仅归还借款1万元,至今尚欠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该债务系被告鲁××与被告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两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之义务。被告鲁××向原告借款时,承诺尚欠原告的借款自2008年10月25日起在每月的25日前归还1万元,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应按月息30‰计付利息,属双方对借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庭审后,原告又自愿要求以银行贷款的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因2008年10月11月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低于月利率30‰,故本院应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鲁××、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鲁××、喻××归还过××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8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得高于月息3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两被告负担(款由原告垫付,限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