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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0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02-1号原告: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吉夫。委托代理人:周仲献、朱长英。被告:杭州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杭州远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