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文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店镇沙地村。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周××。被告:宁海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村。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方 园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