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与杭州××××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杭州××××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88号原告: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杭州××××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经济开发区××人人××厦。法定代表人: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杭州××霓虹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满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