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61-1号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区-69号。法定代表人钱知秀。委托代理人陈华军。委托代理人楼珍珍,。被告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路38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汪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义乌市花样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