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县××饲料有限公司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县××饲料有限公司,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浙江省××县××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县××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县××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县××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