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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尚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守忠,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南新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民初字第642-2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供方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