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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18号原告陈××。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讼争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启���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雄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