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871号原告:许××。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5元,由原告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