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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871号原告:许××。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5元,由原告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