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与伍××、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伍××,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郑×��。被告:伍××。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伍××、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29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黄智敏代理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曹启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