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甲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38号原告:金甲。委托代理人:金乙。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