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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17号原告:鲁××。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